本报南昌讯 中国江西网/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记者黄思农报道:余同学暑期期间在南昌市青山湖大道689号五华大厦7楼长乐足道找了一份客服兼职,双方于6月签订了劳务合同,但是余同学因家事想要辞职,并于7月16日向雇主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。由此,双方产生纠纷。李店长称如果余同学要辞职需要扣除一个月工资,不管期间有没有提前提交辞职报告。
对此,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认为,雇主要员工放弃当月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是无效条款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提前30天(试用期3天)通知用人单位,不用单位批准,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。如果员工依照法律规定离职的,可以在离职时一次性获得应得的工资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付工资的,劳动者可以先同单位进行协商,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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